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潘信義具保人潘秀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105年度執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秀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秀娥因被告即受刑人潘信義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刑保字第10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而被告所犯詐欺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且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紙在卷足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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