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柏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柏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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