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56號上訴人 秦進益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被上訴人 陳如琛
陳柏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