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純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緝字第34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復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訂。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蘇純志涉犯首揭追加起訴意旨之犯罪事實,而與共犯 何崇泰 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721號移送併辦及103年度蒞字第12962號補充理由中就桃園縣龜山鄉(業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以下使用改制前區別)龜山國民小學「93年度購置教學設備」、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民小學「92年度購置教案環境管理設備」、桃園縣龍潭鄉三坑國小「93充實資訊教學設備」採購案中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下稱前案),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之相牽連關係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惟查,前案認何崇泰命被告以山資、北勤、展勤公司名義提出報價單,以完成形式上報價程序,影響桃園縣龜山鄉龜山國民小學「93年度購置教學設備」、桃園縣龍潭鄉龍潭國民小學「92年度購置教案環境管理設備」、桃園縣龍潭鄉三坑國小「93充實資訊教學設備」影響預算規劃有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認兩人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嫌。然前案何崇泰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嫌部分,因與原起訴之本案中何崇泰所犯乃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罪,兩者構成要件有別,難認為同一罪名而論以連續犯。是前案與本案既非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無從併予審理,從而本院予以退併辦處置,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可證,是前案既遭退回,訴訟繫屬已然消滅,本件就被告之追加起訴自無所附麗,其追加起訴並不適法,依照前開規定,應予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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