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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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7號聲請人 張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屆滿(原應於10
4年9月12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號││││幣)│││││││││├─┼────┼────┼─────┼───────┼──────┤│1│張秋菊│新光銀行│103年8月│10,800元│261664││││桃北分行│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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