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代理人 蔡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屆滿(原應於10
4年10月9日屆滿,適逢國定假日連假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巧博嬰兒用品店呂奕│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104年3月31日│79,057元│UA三二二四一八││││霆│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