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三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