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祥恩被告張建國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101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四)第七行內關於「宣告緩刑
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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