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張哲豪 訴訟代理人 林佩樺 被告 許銘傳 上列被告許銘傳因民國102年度審簡字第21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張哲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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