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邱育佩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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