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商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原告渤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德棋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被告YARAINTERNATIONALASA(挪威商亞拉國際公司)法定代理人SVEINTOREHOLSETHER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 律師複代理人 邱若曄 律師
陳志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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