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卓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冠華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1,622元、5,661元,併附帶請求被告給付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7,283元(計算式:581,622元+5,66
1元=587,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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