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賴思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思甫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29,586元未給付,其中29,244元為本金;
24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思甫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止累計408,154元未給付,其中404,052元為本金;4,00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1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思甫│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2%│││29244││1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賴思甫│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8%│││404052││1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