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號聲請人 池政緯 上列聲請人池政緯因與相對人 林俊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池政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具狀 陳明 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二、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