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2月18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9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蘭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