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反訴原告 鄭世清
鄭英連 鄭至翔 鄭美惠 張惟佑 張淑貞 張淑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複代理人 馬湘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鄭世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2,677元(計算式:2,142,535×4+714,
179×3=10,712,6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