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蕭美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支及肥料袋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蕭美桃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8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鐮刀1支、肥料袋2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145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龔蕭美桃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1年12月30日至102年12月29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890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鐮刀1支及肥料袋2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明,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