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釋放,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警方於民國99年1月7日,在其基隆路2段住處查獲之黑色塊狀物1袋(淨重0.8820公克、驗餘淨重0.8900公克)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查扣疑似毒品之黑色塊狀物1袋,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淨重0.8820公克、驗餘淨重0.8900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存卷可查。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