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號再審原告 施克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徐慶玲 即全人牙醫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醫小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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