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監宣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493號聲請人江○○住○○市○○區○○路0段000○0號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已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760號裁定為監護之宣告,選定陳報人擔任監護人,茲依法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有法院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江尚倛 核對無誤,特陳報相對人之財產云云。
三、查相對人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江尚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聲請人於本件陳報時所提出財產清冊之各欄位均為空白,亦未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 江永欽 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本院於112年11月27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760號民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請完整填載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相對人江○○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通知補正函、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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