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張全才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被上訴人 張鵬飛 (兼 張紹周 之承受訴訟人)
張全勝 (兼張紹周之承受訴訟人) 張全喜 (兼張紹周之承受訴訟人) 張全美 (兼張紹周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