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二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其期日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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