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2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附表二編號1、2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二編號1、2所載,與附表二編號3不應減刑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及附表二編號1、2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聲請予以減,並就附表一編號1、2等2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二編號1、2等2罪之刑,聲請與附表二編號
3不應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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