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09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受刑人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所為減刑及與附表一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2、3減得之刑,與附表一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一所示之犯罪,經附表一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載之刑確定,而附表一編號1、2之宣告刑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確定,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有執行指揮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中就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合減刑要件等情,業經受刑人甲○○提出聲請,並經本院於96年11月1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17號裁定准予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足參,聲請人復就此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無從准許。至受刑人附表二所示犯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532號裁定准以減刑在案,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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