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簽單叁張、六合彩開獎總表叁張、最新六合彩手冊壹本及六合彩明牌廣告紙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四月四日下午五時二十分止,連續提供其位於臺南縣新市鄉○○村○○街○○○號房屋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在該址裝設(00)0000000號傳真電話,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傳真電話下注簽賭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其賭法係設「二星」、「三星」、「四星」、「特尾」及「臺號」等四種簽賭方式,供不特定人前來下注,賭客由零一至四七共四十七個號碼中,分別任意圈選,每簽一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十元,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香港政府所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開出之六組中獎號碼對獎,對中二個號碼者(即俗稱之二星),可贏得彩金五百三十元,對中三個號碼者(即俗稱之三星),可贏得彩金五千三百元,如對中四個號碼者(即俗稱之四星),可得彩金六萬元,對中「特尾」號碼可得彩金五千至一萬元,對中「台號」二字可得彩金八、九百元,若未簽中,則由甲○○贏得賭資。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經警持本院簽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之住處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傳真機一臺、計算機一臺、六合彩簽單三張、六合彩開獎總表三張、最新六合彩手冊一本及六合彩明牌廣告一張等物。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傳真機一臺、計算機一臺、六合彩簽單三張、六合彩開獎總表三張、最新六合彩手冊一本及六合彩明牌之廣告一張等物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臺南縣新市鄉○○村○○街○○○號之房屋雖係被告之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意圖營利提供前揭公眾得出入之房屋為賭博場所,並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倍賠之方式賭博財物,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兼與其他簽賭者對賭,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起訴事實已載明,惟公訴人漏未論及)。被告所經營簽賭之種類雖有二星、三星、四星、臺號、特尾等數種,惟侵害法益單一,而被告於每期開獎前之多次接受簽注,均為當次犯行之一部分,皆屬單純一罪。被告自九十一年一月間某日起,連續供給賭場、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而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助長投機心理,惟所得非鉅,犯罪情節尚輕,且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一時貪圖小利,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傳真機一台、計算機一台、六合彩簽單三張、六合彩開獎總表三張、最新六合彩手冊一本及六合彩明牌廣告一張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