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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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具保而未予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迭次傳喚、拘提俱未到庭,此有拘票及執行報告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