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9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朱世娟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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