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張玉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律師被告 劉勇琿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4年7月9日原裁定撤銷。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日當庭裁定內容為:原告追加撤銷嘉義縣太保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該土地依照公告現值及土地面積計算,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735,000元,加計同小段1166之9地號土地及1258建號建物價值992,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7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等語。
二、然查,原告於94年10月27日贈與上開1166之4地號土地之範圍,僅有應有部分10000分之400,有上開1166之4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嘉義縣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按。故上開1166之4地號土地,依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其價值應為149,400元(415㎡×9,000元/㎡×400/10000=149,400)。加計同小段1166之9地號土地及1258建號建物價值992,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141,900元。是以,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27,500元及命繳納裁判費部分,即有未合,原裁定應予撤銷,並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141,9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900元,尚餘1,485元未繳納。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