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靳殿甲 被告 黃宏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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