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936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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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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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張 陳秀梅 即陳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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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張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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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據查債務人 張陳秀梅 即陳秀梅財產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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