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FADERAABOUBACARR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執聲付字第六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00000因犯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一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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