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仲虎(原名杜仲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仲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仲虎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一)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
2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經新竹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三)經新竹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四)經本院以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26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劉仲虎業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758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