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源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執聲付字第六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源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源森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六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106016531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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