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明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內所示「104年度審簡字第34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審簡字第144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內所載「104年度審簡字第3424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裁定本旨及受刑人權益,依前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度審簡字第1442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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