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暖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對於被訴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等犯行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何殺人未遂及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犯行,然查,被告被訴前揭犯罪事實,除經被告為上開自白外,並業據證人丙○○、乙○○等證述在卷,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書、證人丙○○之病歷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及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子彈6顆等物為證,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
1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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