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到院。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判決事項,關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另關於因財產權起訴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0,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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