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志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顏南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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