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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