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國字第七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簡坤山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救字第九號)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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