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7年6月1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具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至本院無法以裁定核定上訴利益並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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