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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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50,375元,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061,1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804㎡×權利範圍3/48)+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06,40
0元=1,061,150元】,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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