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黃香禮 被告 蘇宏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4年10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陳育良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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