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吉翃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萬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怡彤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德慶工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光復分行112年5月5日499,020元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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