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蕭琇霠 被告 何武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8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