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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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麗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清鴻 、 賴淑惠 間因109年度建字第61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