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聲字第9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曉寧
(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00年度聲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曉寧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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