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林秀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玖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壹拾柒萬柒仟零陸拾叁元及自9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