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林美玉翔茂電機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悅股份有│合作金庫商│108年3月10日│308,516元│AC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泰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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