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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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永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永明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