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 朱月漪 訴訟代理人 陳續偉 被告 余秉憲 (原名: 余連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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